李鹰
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辩称案发前被害人林某某(化名,女)两次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其欲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不同意便离开了,未强奸被害人。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魏某某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在案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魏某某与被害人曾两次发生性关系,主观上无对被害人采用暴力实施强奸的故意。综上所述,请求判决魏某某无罪。

2026-08-28 08: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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