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54号民事判决;二、山西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太原某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1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三、山西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太原某乙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8月27日的借款本金12853.82万元、利息3143.15万元;并以本金12853.8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026-08-22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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