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某己公司、某丁公司、东某公司、李某甲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5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另因本案出现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某己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新事实,案涉借款计息截止时间依法须作调整,故本院再审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