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因此,案涉全部债务的还款期间应以《还借款保证书》的约定为准,即约定还款期限应为2015年底。故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应计算至2017年底。因某庚公司不仅在2017年7月发出了《通知函》,还在2017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故李某甲称某庚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缺乏依据,对其该申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据上所述,李某甲应对某己公司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6-08-22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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