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再审查明,东某公司与马某乙约定借款年利率为36%。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永红方已经按照36%年利率支付的利息不再返还,未支付的利息按照24%年利率计算。据此,截至2015年8月27日,某己公司尚欠利息金额为3143.15万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表格)。某己公司关于案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利息、在2016年1月1日前无需支付利息、原判决认定的起息日早于某庚公司诉讼请求中载明的起息日等申诉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截至2015年8月27日,某己公司应偿还某庚公司借款本金12853.82万元、利息3143.15万元;并以本金12853.8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三)关于东某公司、某丁公司、李某甲的担保责任1.关于东某公司的责任认定。2015年6月18日,某己公司、李某甲、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东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截至2015年8月27日,甲方(东某公司)欠丙方(马某乙)的借款总额为1.92亿元。”第四条约定:“甲方(东某公司)承诺对本协议转让标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