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二)某己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首先,关于案涉2015年6月17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债权人马某乙履行19000万元款项出借义务的同日,某己公司一方转回3990万元。由于某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3990万元的支付依据,故原审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以及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之规定,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15010万元,并无不当。
2026-08-22 2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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