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基于此,东某公司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无调查收集之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对于东某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2026-08-22 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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