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时尚无关于“套路贷”犯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且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马某乙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故对申诉人的前述主张亦不予支持。据上所述,申诉人关于案涉基础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为支持该项主张所提交的另案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基础借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案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亦合法有效,某己公司应向债权受让人某庚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26-08-22 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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