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借贷行为发生于2013年至2015年,本案适用的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并未对职业放贷相关情形作出规定。申诉人主张,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案涉基础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