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要求“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申诉人并未对此举证证明,故对申诉人提出的马某乙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申诉人提交了涉及马某乙、某庚公司、某辛公司作为出借人的数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拟证明马某乙系职业放贷人,故案涉基础借款合同无效。

2026-08-22 19: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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