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诉人主张,在某太原城建支行与某丙公司、太原某某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某丙公司名为担保人,实为借款人,借用某太原城建支行巨额资金至今未还,而某丙公司为马某乙实际控制的公司,故马某乙并非出借其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故案涉基础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