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在再审期间,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四、一审观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债权转让: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务人关于19200万元债务系高息计算而来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本金认定: 对于《借款合同》项下的19000万元,因债权人在出借当日即收到债务人转回的3990万元,且未能举证证明系其他往来,故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为15010万元。对于合同约定的2400万元“损失费”,因各方书面确认,且能证明损失客观存在,予以支持。关于担保责任: 李某甲、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某公司对19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利息: 判决债务人按年利率24%支付各项借款的利息。一审判决结果: 支持债权人大部分诉讼请求,债务人需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约5.9亿元。
2026-08-22 17: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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