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三、案情概要2015年,山西某德房地产公司(下称“债务人”)因项目开发,向马某乙控制的关联公司借款。各方通过《借款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等系列文件,确认债务人对马某乙负有本金及损失赔偿共计4.3亿余元的债务,并由多个主体提供担保。随后,马某乙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太原某乙有限公司(下称“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于2017年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大部分诉请。债务人、担保人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
2026-08-22 17: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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