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D公司无法基于《6.24协议》取得《财产抵偿协议》《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此处的“权利”不仅包括双方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亦包括基于联建关系产生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在D公司没有获得对B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A公司主张从D公司受让取得对B公司的房屋分配请求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再x号终审裁定,维持二审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2026-07-29 14: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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