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取得了请求B公司向其交付案涉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来源于《6.24协议》,而《6.24协议》转让的标的实为《财产抵偿协议》及《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已生效的最高法院裁判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以贷抵投,当事人有关贷款法律关系的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财产抵偿协议》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联建行为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