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财产抵偿协议》隐藏的真实意思是C银行应当履行的联建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而非房产分配。这是最高法院多份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第三,根据C银行与D公司不良资产剥离专项通知,可转让不良资产仅限真实贷款债权、合法抵贷资产,合作开发房地产项下房屋分配期待权不在法定剥离范围,C银行无权将联建分配权利对外转让,D公司自始未取得案涉房产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