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D公司受让权利的E公司和A公司与B公司当然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A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C银行并没有将联建协议项下权利进行转让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将名为“借贷”实为履行投资义务的《财产抵偿协议》转化认定为财产分配协议,并认为C银行将财产分配的请求权转让给了D公司,完全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C银行与B公司在联建协议中已经对联建的房产进行了具体的分配,不需要再通过虚假的《财产抵偿协议》来实现房产分配的真实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