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以及双方间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等因素。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本案中,虽然公司为焉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从查明情况来看,焉某的妻子未在公司工作,亦通过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故可认定存在代缴社会保险行为。缴纳社会保险、开具证明等仅为外在形式,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焉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实质用工管理方面进行认定。根据查明事实,焉某在公司从事起重工工作,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用工形式。

2026-07-26 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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