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提起上诉:我受公司劳动管理、公司缴纳社保并出具辞退证明,是劳动关系焉某上诉理由:我受公司劳动管理,具备人身从属性。工作期间没有考勤打卡,由工地班长记录出工情况,无法出工需向队长请假。经济从属性明确,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直接印证劳动关系。公司自1995年至2025年5月,持续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我出具《辞退证明》,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而解除劳动关系,该书证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事实的直接、原始证据。公司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未与我协商、未履行提前通知程序,辞退焉某,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判决:缴纳社保、开具证明仅为外在形式,实质用工不具备从属性,维持原判

2026-07-26 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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