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入职35年、缴了30年社保,法院:不打卡、工具自备,只能算劳务关系!【案情介绍】焉某于1991年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焉某工作不需要打卡,工资按天计算,工作报酬为每天180元-200元左右,每年春节前结算全年报酬。劳动工具、吃饭、住宿自理,不工作时不计算工资,公司不对焉某进行考核、教育和培训。自1995年开始,公司为焉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5年5月,焉某每年需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焉某的妻子不在公司干活,一直通过公司缴纳社保至退休,社保费中个人承担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均由焉某承担。2025年5月30日,公司向焉某出具《辞退证明》,载明:“因本公司业务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已于2025年5月30日办理完辞退手续……自即日起,我单位与焉某解除一切劳动关系。”对该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因包括焉某在内的四名工人索要辞退证明以便领取失业金,公司为防止群体事件发生,被迫开具了辞退证明。2025年6月,焉某开始领取失业金。焉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135.83元。
2026-07-26 1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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