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原审法院曾向杜某某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进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剥夺了杜某某辩论、质证的权利。原审法院在公告送达案件判决书之前,也未通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向杜某某送达判决书,未查明杜某某是否仍然下落不明,导致杜某某无法知晓判决生效时间,剥夺了杜某某上诉的权利。
2026-07-24 22:19:20
1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