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对于2019年1月29日前欠付的1,000元租金,各方均无异议,亦发生于王某、程某合伙经营期间,故其二人应连带承担该1,000元的给付责任,二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对于2019年1月29日后的租金,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王某、程某未支付租金并失去联系,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郭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郭某也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此处的“适当措施”并非意指债权人必须冒险进行私力救济,而是要求其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通过提起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由司法机关对房屋腾退、物品处置等事宜作出裁判,从而终结损失状态。郭某在2021年3月已知对方违约且无法联系后,直至其在起诉状中自述2023年7月才提起诉讼,其间长达两年多时间未采取有效司法救济措施,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应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据此,综合合同履行情况、疫情影响及王某

2026-07-21 1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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