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审查明,2019年1月30日,程某在代表王某结清前期房屋租金后,将合伙所有的物品存放于郭某的另一库房中。郭某作为出租人,其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并以获取租金为目的,王某、程某实际占用该库房,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程某辩称双方系“寄存关系”并约定“以物抵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郭某对此达成合意,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租赁行为发生于王某、程某合伙经营期间,所存放物品系合伙财产,用于合伙事务,故由此产生的租金债务属合伙债务。王某、程某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6-07-21 1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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