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期间,郭某、程某均未提交新证据。王某未到庭,视为其对举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再审查明:2025年8月6日,程某明确表示放弃存放于案涉房屋内的全部物品,并当场支付郭某100元,作为委托其处理上述物品的费用。郭某表示接受并同意自行处置屋内物品。并于当日出具收条,载明:“2025年8月6日收到程某交来腾出租房费壹佰元整,此后再不用程某承担任何房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