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的租赁关系,根据双方陈述,郭某与王某均认可2019年1月29日前的房屋系王某向郭某租赁,双方形成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最后由程某与郭某进行结算,但合同双方为郭某与王某,且王某对欠付1,000元房租的事实也认可,只是认为应当用其存放在库房的物品进行折抵,该折抵意见郭某不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折抵协议,故对王某的该辩解不予采纳,对2019年1月29日欠付的1,000元房租应当由王某承担。关于2019年1月29日后租赁的库房,库房中存放的系王某与程某合伙干工程期间的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系郭某与王某、程某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租赁库房,郭某与王某、程某形成口头房屋租赁合同,王某认为只是存放的理由,郭某并不认可,故对王某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关于2019年1月29日之后库房租金,一审法院根据调查认定月租金为500元,符合实际,予以确认。郭某称其多次给程某打电话,程某不接电话,此时郭某就应当知道程某和王某以其行为表示违约,不支付租赁费,在此种情形下,郭某仍放任自己的库房任由他人占用至今,而不采取合法方式避免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根据双方过错,本院酌定

2026-07-21 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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