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郭某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程某自2019年1月30日起实际承租房屋,其多次自认“替工程老板王某结算旧账、处理租房事宜”,且二审中已承认与王某系合伙关系,二人共同实施后续租房行为,构成共同债务。其自2019年起拖欠1,000元旧债及月500元租金,二人恶意串通逃避责任,构成根本违约。2.程某、王某利用疫情期间房源紧张,占房不交租且拒接电话,导致租金从2019年持续计算,郭某多次协商、诉讼,但法律未赋予“自行腾房”权利,被迫承担产权人租金损失。二审以“未采取合法方式避免损失扩大”为由归责郭某,缺乏事实依据。3.一审错误判决王某单独担责,二审中程某已承认合伙关系,但二审仍维持王某主要责任,并将“未减损”责任过度归于郭某,显失公平。4.郭某因程某“承诺长期租房、便于管理”,给予大幅优惠价,依据一审调查的租房记录,符合双方合意及市场公平原则。程某、王某未交房,应支付2025年8月6日至实际交房前的全部租金。5.本案涉及全国庞大产权人群体,二审判决误导公众“依法维权反担责”,形成负面导向,且郭某追租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自身承担,而程某、王某恶意逃债

2026-07-21 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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