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如何认定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违约之日”,也是个难点: 二审法院以2019年1月29日出租人给承租人打电话,承租人不接电话之日为“知道日”。 新疆高院以2021年3月出租人外出寻找承租人索要房租,未联系到承租人之日为“知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