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高院再审!承租人占用房屋却不支付租金的,租金不应计算至实际腾房日,而应计算至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违约后,合理准备诉讼所需时间届满之日。新疆高院认为:《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其中的“适当措施” 并指债权人必须冒险进行私力救济,而是要求其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通过提起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由司法机关对房屋腾退、物品处置等事宜作出裁判,从而终结损失状态。 出租人在已知出租人违约且无法联系后,怠于通过公力救济方式行使权利,此后的损失系因出租人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所致,属于扩大的损失,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2026-07-21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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