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混淆“请求权基础”与“抗辩(权)基础” 错误:在分析原告主张时,过早引入被告的抗辩(如诉讼时效、同时履行抗辩权),导致逻辑混乱。 正解:应分两步走:先独立审查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要件是否满足);若成立,再单独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抗辩有其独立的规范基础(抗辩权基础)。

2026-04-19 11:43:19
2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