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以结算协议等履行证据锁定实际履行合同】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796号入库编号:2024-07-2-115-003 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载明,“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法院通过审查案涉结算协议载明的内容与建委备案合同相互印证、某建筑公司一审中始终以建委备案合同主张权利、税务备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未实际支付等关键履行事实,认定建委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
2026-04-19 1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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