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约定“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案情简介】 魏某、汤某于2017年6月相识,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保持联系并曾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4日,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书》,其中载明:“……2020年5月,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但此时汤某发现已怀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流产。2020年5月底,在魏某陪同下,汤某至某妇产医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需分期支付汤某现金28万元作为分手费,三年内付清,前两年每年支付10万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该分手费系魏某对汤某在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因魏某向汤某推荐使用‘XX钱包’致其损失31万元本金,以及汤某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致身体痛苦及康复所需费用等……第四条: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同日,魏某向汤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出借人汤某于2018年7月13日损失337,320元。经双方协商,借款人魏某自借条签订之日起分期向出借人汤某支付共计2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