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分手费”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双方基于分手而约定的“分手费”及其所形成的债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自然之债”。该类债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以“分手费”“补偿费”等形式处理情感纠纷,不仅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汤某无权要求魏某支付剩余款项。基于此,双方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均属无效。

2026-03-22 20: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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