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项标准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是证据的“生命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无论是证据的取得方式(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形式要件(如书证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证人证言是否符合程序要求),还是证据的来源渠道,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即便内容真实,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一标准不仅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更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从制度上杜绝了“以违法换正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