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第二项标准直指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门槛”,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证据,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排除与案件无关的“干扰性证据”,避免将不具备关联性的材料作为定案依据。这一标准的核心价值,在于过滤无效信息、聚焦案件核心争议,防止裁判者被无关事实误导,同时也能有效遏制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拖延诉讼进程,保障诉讼效率与裁判精准性。

2026-03-22 19:24:34
5770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