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高院经全面审查案涉建筑实际面积、双方交易习惯等关键证据后,依法驳回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法院明确,案涉结算凭证因缺乏实际施工事实支持,其记载的工程款数额不予采信,原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合法有据。 这一典型案例为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凭证的证明力认定,统一了裁判尺度与司法规则,三大核心要点需重点关注: ✅ 明确结算凭证的间接证据属性,现实中结算凭证与实际交易相分离现象频发,其不能作为认定交易事实的直接依据; ✅ 强调合理性为事实认定重要标准,若证据映射的事实不符常理、偏离交易习惯,法官需对其证明力审慎审查; ✅ 要求全面审查证据为适用证明责任的前提,法院应主动调查核实争议证据与事实,做好法律释明,再依法适用证明责任规则。 虚增工程量、不实结算,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违法情形。本案的裁判,不仅为司法实践厘清了结算凭证的认定边界,更以法治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秩序,强化对实际施工事实的举证要求,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撑。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保障,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均应恪守诚信,以实际施工事实为基础开展结算。对于施工方,主张工程款需留存完整的实际施工证据,避免仅凭结算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