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海公司意见:其与彭云瑞系内部承包关系,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支付给四海公司。其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附利息的债权应停止计息,且其与明发公司的结算协议应属有效。本案应为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被申请人彭云瑞意见:其与四海公司之间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案涉合同无效,该事实已在另案中得到各方自认。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对工程款、利息、费用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6-03-11 06: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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