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院案例解析: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社保记录和劳动关系仅为形式要件,需结合实体审查综合认定(资金投入、施工管理及责任承担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发包人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与承包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实际施工人彭云瑞。彭云瑞以个人名义挂靠有资质的四海公司,并以四海公司名义与明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施工协议。同时,彭云瑞与四海公司签订了《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彭云瑞提起诉讼,要求四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明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彭云瑞的诉讼请求。明发公司、四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6-03-11 06: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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