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事理分析:连某的行为一是属于盗窃行为,而且是入室盗窃;二是用肉骨头想毒死赵某家的狗,虽然没有完全毒死,但也属于“被侵权人故意”针对狗进行挑衅、伤害;三是明知道院内散养了烈性犬,还翻墙入户盗窃,只是过于自信可以毒死狗,属于风险自甘。 反观赵某,唯一可能存在的过错,就是养的狗是烈性狗,养狗没有栓绳。但正常情况下,赵某的行为是不至于造成连某受伤致死的,也就是法院认定的,赵某对于连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果主人不在家 ,还要求主人承担这些责任,这无疑是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

2026-03-10 21: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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