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对于曾某某收到朱某某转款1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 议,朱某某主张出借100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一、二审据此 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审在查明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能否直接判令返还100万元款项。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6-03-09 07: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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