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朱某某称曾某某写下《借条》后交给李某,后通过李某转交朱某某。在2012年9月28日朱某某准备收回《借条》时,因在佛山喝酒被打破车窗被盗而至 《借条》遗失。为进一步证实上述借款的成立,朱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和《证人证言》,并请求一审法院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调取报案询问笔录。但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的矛  盾,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2026-03-09 07: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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