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在房价高企的当下,许多家庭穷尽三代人努力,购买一套居住用房,因此在不动产的买受人中,对唯一住房消费者的保护具有更加深刻的社会基础。故此有了《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该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026-03-08 22:27:24
1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