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之十:李某涛与熙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任一条均可排除一般债权的执行案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则适用于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的情形。如果被执行的不动产系登记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则同时符合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求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权利符合上述其中任一条款的,均可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2026-03-08 21: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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