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当工程处于未完工、未结算且未实际交付的状态,且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付款条件因发包人原因(如资金断裂、不配合结算)或工程本身原因(如部分工程未完工、价款未确定)而长期无法成就时,法院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权利无法行使,会采纳以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之日作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并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法院认为,在此类情况下,工程款债权及数额尚不确定,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某个不确定的时间点之前行使优先权显失公平。因此,将起诉日拟制为应付款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能够为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权利行使空间。

2026-03-07 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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