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对于工程未完工、未结算且未实际交付的“烂尾”或停工项目,法院在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时,会首先审查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如果合同对付款节点(如竣工验收后、结算审核后等)有明确约定,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如工程已通过验收、承包人已提交结算文件等)可以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法院通常会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并以此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在合同条款清晰且付款条件客观上已满足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预见并遵守该时间节点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即使工程未完工,若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付款条件已成就,该阶段的工程款对应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也可能随之确定。
2026-03-07 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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