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在工程未完工、未结算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应当给付之日”通常可认定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在案涉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且未完成最终结算,但已实际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将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法院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并非必须依赖于工程竣工验收或结算的完成,而是以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或应付款时间为准。当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时,发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并可能从工程中获益,承包人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此时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的条件通常已具备,即使双方未完成结算,也不影响应付款时间的认定。法院强调,承包人应积极行使权利,若在工程交付后长时间内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将导致权利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2026-03-07 10:10:12
2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