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法院观点总结:在建设工程未完工、未结算且承包人已停工退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民法典》第807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权利,《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9条明确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明确优先权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对于未完工、未结算项目,如何理解“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量施工合同的履行状态、是否解除、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确认情况以及承包人主张权利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应付款之日”。具体而言,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已解除或终止履行,优先受偿权通常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若合同未解除且未结算,则可能参照工程款利息的起算规则,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总体而言,法院的认定逻辑遵循从事实交付到合同约定,再到公平拟制的递进层次,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同时,防止其因客观障碍而丧失法定优先权。
2026-03-07 1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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