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程序:逾期未交诉讼费→ 法院应该再通知 → 通知后仍未交(或救助申请未批仍不交)→ 才按撤诉处理。 跳过“通知”环节,直接按撤诉处理,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