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案件事实:湖北省高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并向被上诉人出具缴费通知单,要求其于7日内(即4月30日前)交纳诉讼费,但被上诉人实际交纳诉讼费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确已逾期。 最高院经审查明确指出: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被上诉人虽存在逾期交纳诉讼费的情形,但并不存在“经法院通知后仍拒不交纳”的情况。程某关于“案件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院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 这一裁判观点,否定了“逾期未交诉讼费=直接撤诉”的错误认知,明确了法院的“通知前置”义务,也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明确保障。
2026-03-06 15: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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