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五、上诉人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苏05民终144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某与沈某某均认可其系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的相对方、孟某同并非《协议》相对方,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关系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上述《协议》是对严某某经营的热风公司与昆山鸿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行为进行介绍,即使居间存在,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由于《协议》已被认定无效,故一审法院对于严某某要求确认该《协议》于2022年5月25日解除的诉请不予支持。因此,即便沈某某确有促成热风公司挂靠的事实,严某某、沈某某之间的居间事项也有违公序良俗,依法不受保护,沈某某要求返还严某某已支付的居间报酬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