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再审申请人崔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渝民申349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崔某某诉请王某支付因其促成王某承包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应向其支付约定的中介费用及其迟延支付利息。由于王某及其介绍的唐某某均没有建设工程劳务承包的资质,原审法院认为相应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并无不当。崔某某基于其促成了无效合同诉请王某支付中介费,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